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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分享“江南苑苑是不是有挂”(确实真的有挂)-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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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年07月07日 00时58分36秒

潇湘晨报消息,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一名村医冯某某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这一陈案判决被律师发布网络后,引发争论。

冯某某案一审判决实际已经发生10多年。在今年3月,因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冯某某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该案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有被告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被告人上诉后,浙江高院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失足妇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冯某某在该案此次被关注后回忆,他是安徽六安人,10多年前在当地一个村诊所当村医,像当时很多类似村医一样,他们自身和场所都没有执业证照。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子,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今年3月,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称有关冯某某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也有律师撰稿指出:陆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据媒体报道,该案被告人的代理人称,当时庭审过程中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律师给其做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这名代理人称。

不过,也有网民表示,女性在长期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可能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意图逃脱,组织卖淫者出于维护生产工具而非人道主义的考虑安排治疗,又担心暴露,才没有去正规医疗机构。医生上门诊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种帮助作用。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黄明儒认为,协助组织卖淫正犯化的另一方面,是不能够把帮助行为过于泛化,不能将协助行为泛化到所有的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行为,应该看这个行为本身对组织卖淫有没有直接的加工行为,而不是一个日常加工行为。

黄明儒认为,村医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他有报告的义务,但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不报告就构成犯罪,没有这种规定的话要构成帮助犯罪就必须是事前共谋。

截止目前,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回应。而冯某某本人对于此案则表示,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他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他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

原标题:赤脚医生给失足妇女看病获刑案引争议,法学专家这样说

编辑:黄灵责编:周尚斗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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