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4日 18时36分2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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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日晚,思美传媒(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思美传媒,证券代码:002712)发布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告知,思美传媒相关股东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浙江证监局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29.99%的股份给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旅投)。《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则甲方(朱明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四川旅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月19日晚,思美传媒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买入思美传媒股票,并在2023年11月28日(含当日)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二、在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思美传媒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思美传媒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9年10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